第三,若一事之本身最可宝贵,且在创世以先便如此,并可为创造作为所达到,而其价值又胜过其他一切的事,这事就必值得为神创造之究竟目的,且值得为神的最高目的。根据这一点,就必有下面的说法。
第四,若是神的本身能够在任何方面适当地成为祂创世的目的,那么,我们假定祂的创世作为是以祂本身为最高而究竟的目的,乃是合乎理性的;因为神既是万有中无量至大至善的,祂本身就值得为创世的究竟目的。其他万有的价值,优美,与重要性,若与神相比,就完全算不得什么。所以,神若就事物的本性与比率去重视它们,祂就必然最重视祂的本身。若不能如此假定,那就与祂在作一切应作之事上所根据的完全本性,智慧,圣洁,与正直不相符了。神道德上的正直,使祂倾向于凡是本身最适当而可喜的事,而这正直的一大部分,至少是在乎祂对凡本身是至高至善者予以至上的尊重。神道德上的正直,必须是在乎祂对那应受道德尊重之事,即对具有道德行为与道德关系的有理性者,表示适当的尊重,因而主要地是对那最值得重视者予以适当的尊重;而那最值得无量尊重的,乃是神。其他万有的价值与神的价值相比,都算不得什么,所以神应受最大的尊重。一切有理性者所能表示的尊重,都当完全归于神。众心都当归于神。这样,若心中道德上的正直,是在乎予以心中应有的尊重,那么,最当受尊重的乃是神,而对神若不予以最高的尊重,那乃是最不当的。由此可知,神的性格,倾向,或情感在道德上的正直,主要地是在乎尊重祂自己,远胜于祂尊重其他万有;换句话说,神的圣洁即在乎此。
若神理当对祂自己有最高的尊重,那么,这种最高的尊重就当在那些祂借以表明祂自己的事上,或说在祂的话与作为上,表明出来。若神对祂自己存最高的尊重,是一件对祂无限可喜的事,那么,祂在行动上表现对祂自己存着这种尊重,也是一件可喜的事,好使神心中所认为最高尚的事,可以在祂的行为上表现为最高尚的事。既然我们有十足的理由,认为神的意向是要祂的作为表现祂自己的形像,好在祂的作为中显明祂是怎样的主,并适当地表明祂神圣的优美,特别是表明祂道德的优美,是在乎祂心里的倾向;那么,我们就很有理由说,神的一切作为,是为要表示那作为祂道德优美的主要点,即对自己的最高尊重。
当我们想到神在万有中所最当尊重的是什么时,我们若设想一位有完全智慧与正直的中立第三者,并考虑一下他会如何决定,这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更满意而泰然地去判断此事。或者我们假定,无限明智的公义与正直是一超然不存私见者,他的职务乃是要在整个生存中,包括君与民,神与受造者,决定其轻重,并在一切中决定什么是最当尊重的。这样一个裁判者就必以天秤来衡量万事;顾到全体中的大部分,要比小部分(其他的事相等)受到更大的尊重。这样,尊重的程度就常常与生存和优美的分量而成正比,或说,尊重是照伟大和美善相合之程度而定。这样一个权衡者,在考虑到人类之体系时,就必决定,全体系包含千百万人,较之任何一个人更为重要,更值得尊重。因为不管有些个人多么值得尊重,但没有一人如此优于别人,以致将全体系抵消。若此裁判者所考虑到的,不但是受造者的体系,而且是宇宙万有之体系,包括创造主与受造者之整体系,他仍须依照每一部分各自的重要性与其存在和优美的分量来衡量。他好像将创造主及一切受造者放在天秤中一样,以求决定双方应有的尊重;至高的主及其所有的伟大和崇高,与全体受造者所有的,互相比较,创造主是多么胜过受造者,也就应多么受尊重。受造者全体系与创造主比较,即好像是天秤上的微尘一样,甚至是虚无,所以那裁判者必须决定,凡有理性者都必按照此比例来尊重神的一切作为,判断,和结果,姑无论其为创造,保存,使用,支配,变化或毁灭。创造主既是无限的,具有一切可能的存在,完全,优美,所以祂配受一切可能的尊重。祂既在各方面都是首先无上的,而且祂是至美至善,满有荣光,为众善之源,所以祂在各方面都配受最高的尊重。祂既是君临万有的神,万有都属于祂,依靠祂,祂配为最高元首,施行绝对普遍的统治;所以祂在整个宇宙中,当受最高的尊重。宇宙万有,在其整个范围与族类中,都不能与祂相比;祂必得尊重过于其他一切,而凡对受造者的尊重应当一概处于隶属地位。
当我说到在宇宙体系中如此安排的尊重时,我是将凡有理性之受造者和非受造者的尊重都包括在内。因为创造主对事物的尊重,理当与事物之价值成正比,恰如受造者对事物的尊重一样。所以,我们必须下结论说,我所假设的那裁判者,必判决整个宇宙,在它一切的动作,运行,以及万事万象上,都当以神为转移,为至高究竟的目的;每一机轮,在它一切转动上,都当恒常一致地以神为究竟目的,恰如整个宇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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