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学大辞典》中载:(堂塔)禅林之正寝,住持之住所也,故称寺主曰方丈,因其住于此也。古来之说维摩居士之石室,四方有一丈,丈室之名,始基于此。法苑珠林感通篇曰:‘吠舍厘国宫城周五里,宫正北六里有寺塔,是说维摩经处。寺东北四里许有塔,是维摩故宅基,尚多灵神。其舍叠砖,传云:积石,即是说法现疾处也。于大唐显庆年中敕使长吏王玄策,因向印度过净名宅,以笏量基,止有十笏,故号方丈之室也。’传灯录禅门规式曰:‘长老既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案方丈之名,先唐王玄策已有其说。王简栖头陀寺碑文曰:‘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注,高诱曰:‘堵长一丈,高一丈,面环一堵,为方丈。铣曰:宋孝武皇帝时也,言立方丈之室,覆以茅茨之草,以置经家也。’则方丈唯言僧坊之狭小而已,必非由于维摩也。昙鸾之往生论注上曰:‘如维摩方丈,苞容有余,何必国号无赀,乃称广大?’
【南怀瑾老师的“丛林制度”】
中国佛教里所谓的“丛林”,本来是禅宗僧众集团的特称,等于佛经所说的修行大众们,叫做清净大海众一样的意思,丛林不能通称某一个寺院,某一个寺院里的规模,可能是禅宗的丛林。明清以后,有些地方的寺院,虽然不一定是禅宗,便也随例称呼,叫作“丛林”,并无严格的分别了。
丛林的规范
(一)住持和尚:
他职掌全寺的修持(教育)、寺务(行政)、戒律和清规(法律)、弘法(布道)、经济财务等事权,等于政府的元首,社会的领袖。他在寺内住的地方,叫做“方丈”,也就是佛经上说,维摩居室,仅有方丈之意,所以普通便叫一寺的住持和尚作“方丈”。有时也叫作住持,就是佛经上“住持正法”之意。《禅苑清规》称尊宿住持谓:“代佛扬化,表异知事,故云传法。名处一方,续佛慧命,斯曰住持。初转**,名为出世。师承有据,乃号传灯。”
1.住持和尚的产生:住持是僧众们推选出来的,必须具有几个条件:第一,是禅宗的得法弟子,要确有修持见地,足为大众师范,而且形体端正,无有残缺。第二,要德孚众望,经诸山长老和其他丛林的住持们赞助。第三,得朝廷官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同意。
他具备这些众望所归的条件,经过一次极其隆重的仪式,才得升座作住持和尚。如果以上还有老师和尚的存在,在升座的仪式中,还有付法、嗣法、入院、视篆等手续,才算完成接座的一幕,相等于现代的交替教育宗旨,和职位上的移交。
2.退院的和尚:前任的住持和尚退位,便称为退院老和尚,他闲居养静,再不问事,或者闭关专修,大体都是功高望重,修持与德操,达到圆满的程度。他与新任接位接法的住持和尚之间,视如父子,必须极尽恭敬供养侍奉的能事,一直到了老死,务须尽到孝养,否则,会被诸山长老及僧众们所指责的,甚之,还算是犯了清规,受到责罚。但是唐宋时代的退院高僧,多半是飘然远引,从来不肯作形似恋栈的事。
3.和尚与政府的关系:以前在中国的政治上,关于僧道制度,虽然历代都有过不大不小的争议,但因中国文化的博大优容,最后决议,都以师礼待遇僧道等人。虽然朝见帝王时,也不跪拜,只须合掌问讯,等于只有一揖了事。东汉时,僧尼隶属于鸿胪寺管理。唐以后,改变自姚秦、齐、梁以来的大僧正和大僧统,设祠部曹,主管天下僧尼道士的度牒和道箓等事。祠部与僧录司,等于现代政府的宗教司。唐代是隶属于礼部的,《唐会要》称:“则天延载元年五月十五日,敕天下僧尼隶祠部。”全国僧尼的户籍,也隶祠部专管,并置有僧籍的专案。迨唐宪宗元和二年,在帝部长安的左右街还置有僧录的职衔,相当于姚秦的僧正,后魏的沙门统,南齐京邑僧官的僧主。那是选拔聘请有道德学术修养的高僧,入都作僧官,主管灭下僧尼道士等的事务。元代有一时期,还专设有行宣政院,以管理僧俗喇嘛及边情等事务。明洪武时,置僧录司,各直省府属置僧纲司,州属置僧正司。清代因其职称。度牒,是政府给僧尼的证件,等于现代的文凭和身份证明书。唐代又称为“祠部牒”,它自尚书省祠部发出。道士们的度牒,又名为“箓”。
丛林住持的和尚,虽然由僧众推行产生,但是也须得朝廷或地方官的同意聘任。如果住持和尚有失德之处,政府也可以罢免他的职位,甚至还可以追回度牒,勒令还俗,便变成庶民,像平常人一样接受政府法律的制裁。这种制度,一直到清代以后,才渐渐变质,不太严格。因为清代在精神上,乃异族统治,变相松弛,是另有它的政治作用。中国历代政权,虽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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