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告违反自己的良心,下达并执行种族大屠杀的命令,显然在主观上对这些人权的剥夺,是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p
“因此,本庭秉持正义、真理以及每个人都具有的价值,特在此宣判,判处白颜王、千夜等52名罪犯有期徒刑5000万年,缓刑1500万年,缓刑期内所有的劳动成果,必须赔偿明70。”/p
……/p
在闭庭后,何时彼方与他的族人们被送到了运输飞船上,准备启程前往缓刑执行区域。/p
而当他看向眼前的景色,周围一片幽深的黑暗,群星散发着迷人的淡白色光芒,是那么美丽无暇,通透晶莹。/p
他笑了。/p
这一章是我写的最费力的一章...../p
涉及的法律精神、法律观都让人心力憔悴。/p
想仔细了解这部分,可以看看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其中法律道德上的绝对命令的概念。/p
如果看完了,还可以再看看他的《纯粹理性批判》。/p
这一章参考了纽伦堡审判/p
可能后面还会更新一章《反种族大屠杀》的法律法规,不知道政策是否允许...../p
如果不允许的话,我就发到书评区了。/p
(本章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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