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日,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辞职报告,报告中申明将于7月1日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被告公司却没有同意原告的辞职申请,并且继续向原告发放6月、7月的全额工资,原告也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务直至近日,原告认为,被告继续发放工资、原告继续工作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再协商,原被告双方实际上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而被告8月15日突然无理由辞退被告,是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故而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p
状态提示: 第175章 公司里的劳动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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