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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吴霸春秋- 第112章 编户齐民(1/2)

文/迷惘的小羊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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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人头税一直从先秦时代贯穿到近现代。

康麻子曾说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头税。

到雍正在位时,“摊丁入亩”正式取消人头税。

但,人头税还并没有完全被取缔!

“大王,治粟内史所言大缪!”

太宰季札深恶痛绝的道:“我吴国的口赋,岂可加征?黎庶生活本就不易,现在吴国又划分士农工商,按人口征税,势必令富者愈富,穷者愈穷!”

“国人贫富差距甚大,于国不利。如此,恐贫困人家苦于沉重的口赋,不再过多的生育儿女,岂非误国误民哉?”

这正是庆忌最担心的地方。

因为人头税一旦加征,势必导致吴国百姓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堪设想!

其中,直接影响到的就是人口!

庆忌还琢磨着鼓励百姓多多生育,休养生息,若是在这个时候加征人头税,吴国的百姓岂敢生育更多的孩子?

这与庆忌的想法,藏富于民的国策是相悖的!

范蠡亦是知道这一点,故而又道:“大王,口赋必须加征。然则,吴国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按照各家各户一年的收入,酌情以三十税一,征收口赋!”

庆忌微微颔首,但又不得不皱着眉头,继续问道:“三十税一,是否过重?”

“回禀大王,三十税一尚且轻矣。”

“若一对夫妻,寻常有三五个儿女,多则十余人,视其家境而定,富贵之家多出,寻常人家少出,均衡口赋,应该并无不妥!”

在一侧的计然听到这话,不由得摇摇头,说道:“治粟内史此言差矣。”

“三十税一的口赋,看似固然不重。然则诚如你适才所言,若一户人家有十口人,按照每人头三十税一的标准,岂非三十税十?”

“即便逐年递增下来,黎庶所承担的赋税太重,唯恐各家各户苦于口赋之沉重,而不敢过多的生儿育女。”

弯弯绕绕的,问题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然而,只见范蠡不紧不慢的说道:“右丞相所言不虚。但,范蠡是考虑过的!”

范蠡朝着陛台之上的庆忌,垂手道:“大王,臣以为应该就口赋,推出一项新的改革。即勒令凡一户之中,有两个成nian男丁以上,必须自成一户,娶妻生子!”

“违者必究!”

“臣曾经走访过吴国各地多日,吴国与晋、鲁、楚、齐等天下列国一般,都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

“即,年过弱冠,甚至于而立之年的男子,尚且没有与父母分家而过。每当父亲过世之时,几个兄弟才会分得田地、屋宅、农具、耕牛、布帛等等遗产!”

“如此,我吴国的户数这才无多,寄居于父母之家的男丁,即便已经娶妻生子,都未能真正成家立业,同样缺乏生产的积极性。”

“这般隐患若不杜绝,何以提高黎庶之生产力?”

一听这话,庆忌不由得微微颔首,表示赞同。

关于吴国民间这样的情况,庆忌是知道的。

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是吴地的习俗之一,古来有之,而一旦庆忌加征人头税,遭到最大伤害的就是他们!

若是能这种推行小家庭政策,他们受到的影响则将大大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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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税一的人头税,若一户人家有三个人口,则是必须每年上交十分之一的收入。

若一户人家有十个人口,则是必须每年上交三分之一的收入。

这样一看,庆忌依旧不能满意!

“少伯,寡人以为,即便令黎庶分家过户,依旧不妥。”

庆忌摇摇头,说道:“寡人欲鼓励黎庶大力生育,增益人口。”

“适才分户,黎庶的压力不大,但经年如此,一对夫妻一年或两年生育子女,怕是还未等到他们长大成人,其人家已然不堪重负!”

“是故,寡人之意,口赋的征收标准还需整改。”

“三口之家三十税一,六口之家六十税一,十口之家以上,同样按照此类标准,不可更易!”

“再者,就是口赋,可改为自七岁以上,年六旬以下之人征收,余者皆可不必缴纳口赋。”

“大王英明!”

季札、孙凭、计然等一众大臣不由得大声称赞起来。

范蠡亦是不得不叹服道:“大王英明。是臣有失考虑矣!”

庆忌既然要鼓励人口生育,就不可能大幅度加征人头税,也不能一味地按照三十税一的标准,或每个年龄段的人都需要缴纳口赋,以此打击百姓生育人口的积极性。

这个时代,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

譬如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前594)推行的“初税亩”,就是最著名的赋税制度改革。

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

这一时期不lùn_gōng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量的1/10,也就是所谓“什一之税”!

在鲁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各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

楚国在公元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初租禾”,都有异曲同工之妙。

这时,庆忌灵机一动,忽而道:“二三子,就治粟内史适才所言成年之男丁分家过户之举,寡人以为然。”

“寡人之意,当革除吴国残留的蛮夷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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