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产的技术条件一样,那么家庭或由最左边的曲线组描述的制度安排具有最高的代理人生产效率。但是家庭经济能够容纳的生产的技术条件缺乏规模经济效益,而规模经济效益是诱致“人类合作”的秩序从家庭向外扩展的根本原因。国营企业固然使用了大规模经营的技术条件,但其制度安排下的监督成本太高,以致部分甚至完全抵销了规模经济效益方面的好处。这两种极端的制度安排的利弊就突显出了为甚么乡镇企业或“南中华模式”可以成为九十年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几乎唯一有效的驱动机制。
乡镇企业之所以具有较低的监督费用,除了因为依靠本地联系和血缘联系能够提供的支持外,还由於它主要地实行了保护企业主管人员的“利润权利”的制度。乡镇企业有比较明确的追求财富增长速度的目标,所以由乡镇地方政府提供的对代理人利润权利的保护导致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
以上分析也表明,“南中华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产业升级”,也就是如何发展和取代国有企业具有的那种大规模经济的技术条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与投资机制的创新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
甚么是代理人的“利润权利”呢?为著经济效率而定义的“利润”,也就是熊比特所说的创新的利润或“价值剩余”。在奥地利学派和芝加哥学派的奈特看来,企业家创新行为是国民财富增长的唯一源泉。所以哈耶克认为,一个社会发展其经济的能力归根结柢取决於这个社会是否保护企业家的“利润权利”,是否“鼓励一切个人在一切可能的方向上创新”,是否把创新者的利润权利当做宪法的核心条款来实行。经济自由是其他各项自由的基础,创新者的利润权利於是成为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最重要的原理之一。
效率原则在“南中华模式”里,并且几乎主要是通过这样一种经济增长方式,在整个90年代以及80年代后期同“公平原则”发生著冲突。这种基于“经济增长是医治一切社会问题的最好药方”的理念,即“南韩的增长方式”,是主流经济学家几乎普遍地无视这一模式下出现的公平问题的原因。
我们必须承认,就80年代和90年代的中华社会而言,以及就整个二十世纪的中华社会而言,发展总比停滞好些,并且“发展”始终是逼迫到中国人头上来的因此,我们必须为创新者找到“利润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我们必须提出和解决中国经济发展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经典的也是核心的问题。恩格斯曾经表述马克思的这样一个看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关键在於理解“劳动-资本”这一轴心关系。传统社会主义体制向著市场体制的转型,在苏东各国都遇到由这一轴心关系的重建所引起的意识形态危机,而意识形态的压力又反过来抑制著市场体制的发展。
“资本雇佣劳动”其实并不是资本与劳动之间一般的经济关系。在许多场合存在著有效率的“劳动雇佣资本”的经济制度例如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只要“劳动”不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而是人力资本智力密集型的劳动。只是在大规模工业化阶段,也就是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分工与专业化不得不采取劳动的高度异化的方式--大机器生产将人当做生产流程的零部件。随著资本财富的积累和由此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市场将被逐渐稀缺的劳动诱致去开发“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技术,从而将劳动本身解放出来。如马克思说过的,市场蕴涵著巨大的解放力量。哈贝马斯也正是由於看到了这一解放力量,才转而去修正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劳动的解放,与“利润权利”的合法性一样,是一个历史过程。中国新左派方面的知识份子似乎不打算承认这个历史过程,於是才有了以“第二次思想解放”、“新进化论”、“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等等为代表的试图一步跨越经济发展的“万里长城”的社会方案。
就目前中国社会而言,转型期政府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仍然在于发展经济,并使多数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这一点在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中华的历史事变中很清楚地表现出来。但是仅仅满足於经济发展和比较公平地通过收入再分配手段分享发展的成果,并不能保证转型期政府确立其合法性。因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要求有一个稳定的“社会中间层”,或者乾脆叫做“中产阶级”。这一阶层在经济上正是“人力资本”的载体,他们最直接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好处,从而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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