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巧妙的庭辩策略,公诉方的起诉书,乃至公诉方精心准备的证人,并没有起到定鼎的作用,反倒被何子清抓住了很多破绽,颇为狼狈。虽然公诉人依然是义正辞严,但很多媒体记者已经开始对何子清报以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掌声。
何子清注视着公诉人的眼睛。
尽管对方始终坦然地与自己对视,但何子清知道,这位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同行,其实已经逐渐陷入焦虑。
这种状况让他信心倍增。
他相信,气氛已经被烘托得差不多,赵丰材应该也到了下定决心出手的时候,而他布置的一切后手,也将如同雷霆一般彻底击垮公诉人的抵抗,并把整个事件引入自己的轨道。
一切都按计划进行。
“……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当事人赵丰材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违法事件层出不穷,法律程序千疮百孔。如果这样的做法成为常态,法律尊严何在?法庭威信何在?公诉机关和警政部门还有何公信力可言?今天可以把一个无辜的赵丰材定成会党,明天就可以把在座的各位都以莫须有的罪名送进监狱。”
“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在此前辩护人已经提出,在开庭前的调查取证阶段,案件卷宗显示,被告多次在凌晨到清晨六点的时间被记录下供词,甚至有连续数昼夜审讯的痕迹。且几处看守所皆非常规编制,推定系临时秘密看押,严重违反《刑法》和《帝国警政讯问条例》,而此前被传讯的警方证人却矢口否认。”
“辩护人认为,从讯问笔录来看,本案有明显的诱供行为,根据《刑法》和《帝国警政讯问条例》,这类供词存在重大争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即使警政方面,如同他们已经表现出来的,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和常识,公诉人应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请问公诉人到底是如何理解的法律?又是如何面对这些供词?”
“辩护人认为,本案侦察期限过长,严重违法《帝国警政讯问条例》,而依据《帝国司法部法》,司法部负有对警政部门的监督权,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检方在本案的侦查和起诉乃至庭审阶段,都表现出了与警政方面高效的配合。试问司法部到底还是不是**的监察机构?帝国司法部什么时候开始和警政部合署办公了?”
“辩护人认为,警政方面多次拒绝辩护人与被告单独会谈的合法要求,并在辩护人调查取证过程中多加阻挠,乃至使用各种社会力量威逼利诱辩护人,已经严重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对辩护人履行自己的责任构成严重阻碍,对本案的辩护造成了不利影响。辩护人认为,以上情形应提请法庭注意:谁给了警政部门这样的权力?”
“由此可见,整个案件,从侦察,到起诉,再到审判,连基本的合法性都没有,这样的案件却被冠以‘事关大局’,‘关乎国民安全’的帽子来胁迫被告和辩护人,如果继续如此荒谬的案件,未来必将遗笑大方。”
“各位法官,你们坐在法庭上,代表的不是你们自己,甚至也不是政府,而是神圣的法律。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其依据国民的意志而确定,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我虽然是辩方,但和你们一样,都是法律的维护者,我辩护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谋取私利。”
“我今天在这里说一句,我和赵丰材家人之间的辩护合同已经作废,本案,本律师将分文不取。”何子清平静地说道,而四下里的闪光灯已经闪成一片,“我并非问心有愧,也并非认为自己的劳动不值钱,更不是要充什么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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