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就业优势,但与用人单位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另外,劳动合同上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明显具有规避被申请人法定义务的意图,该条款明显对再审申请人不利。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再审申请人希望得到这份工作,一再退让的结果。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解除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王川辩解道。
状态提示: 第514章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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