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用砸了一下嘴,不再言语。陈牧亦不再多言。
“杀过人吗?”郭大用突然问道。
“没有。”陈牧一时没有明白郭大用此话的用意,便老老实实的回答。
“必要的时候,手还是得见见血的。”郭大用道。
“县尊所言极是。”陈牧点头道。
对郭大用这个看法,陈牧还是比较认可的。《大明律》云:“治乱世用重典”,非常时期当取非常手段。
“明日卯时升堂,医丞自来县署观瞻。”郭大用吩咐了一声,就喊来随从抬着自己走了。
次日黎明,陈牧喊了医馆里的一个杂役,让他带着自己去了县署。
华夏大地在民国之前,从中央到地方均无独立的司法建制。地方司法,一无独立的司法机构,二无专门的法官,署衙既是行政中心又是司法机关。
郭大用此刻在大堂一坐,两旁胥吏皂班站立,就算是开庭了。大到杀人放火的刑罚,小到窃鸡斗嘴的民事,均在县太爷的管辖之中。
陈牧来得够早,乘机认真参观了一下县署。
整个县署坐北朝南,正所谓“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迎面是县署大门,面阔三间,中为过道;穿过大门便到了仪门,该门非要事不开,平常出入都走两侧的便门;过了仪门便是大堂,堂口有副楹联,上书:从来清白无遗漏,自古争贪有后殃;堂顶有“明镜高悬”字样的匾额悬挂,堂上各种刑具罗列,案几上摆着红绿签及惊堂木。
陈牧目睹此处,背部不禁渗出了白毛汗。
古语云:“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此刻他算是真正的理解了这句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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