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
《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参阅《通典·选举一》。
状态提示: 第197章国子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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