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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范蠡- 第一百三十二章 山村立法(2/2)

文/野天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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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过程中,他想到后世的打土豪,减租减息运动,便加进一些条款。有些人担心这样平白无故地剥夺个人财产,是不是妥当,范蠡都耐心做了解释说明。

两天后,形成了一个法律文稿,这是加进了后世许多元素的法律,是越国实行改革而致强盛第一个历史性文件。

越王召集群臣开会,范蠡在会上宣读法令,略曰:

越国十八岁至四十岁壮丁,一年之内开垦五亩荒地,所开良田为自己所有,五年不收税负。

土地抛荒者罚百日苦役。

亩产领先者,奖绢十匹。

废人头税为地亩税。

杀死耕牛与杀人同罪。

免除一切债务。国内穷人向富人所借债务,全部免于偿还。

国内家有余粮者,留足至明年麦收时口粮,其余全部由国家借出,分给穷苦人。穷苦人必须留足种子,然后才可以食用。

鼓励生育,男女十五岁即为结婚年龄。男十八未娶,女十六未嫁,追究父母责任。

废除彩礼习俗。废除婚宴习俗。女方向南方索要彩礼而影响婚姻,罚一年苦役。

大办婚宴浪费钱物罚半年苦役。

生一子,坐月子费用国家负担。生二子,国家抚养一子。生多子,国家抚养,并每子奖良田五亩。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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