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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 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3/3)

文/参见大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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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明诰》虽好,但也并不是完美的,只适合某一个时期,毕竟制度是要与时俱进的,像是到了孝宗时,此时明代已经历经一百多年了,《大明律》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为了巩固统治,于弘治十三年,又制订了《问刑条例》279条,其中主要内容:

除官吏渎职罪加重惩罚外,一般犯罪均改重从轻;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禁止贩卖官私引盐和盗掘矿产等等。

这个条例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过去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是一部辅助《大明律》不足的重要立法,是明代百年来刑事条例的立法经验的总结。

又过50年,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推行新政,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剧烈变动,原有的法律法令不可避免地出现轻重失宜的弊端。

于是又重修《问刑条例》,加重了对侵占公私财产罪的刑罚,对于威胁明朝社会安定的“逃聚山谷”的流民,采取重法制裁,加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

到明神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量刑上含糊不清、区别不明的特点,从进一步规范化的角度,又修订《问刑条例》,对强行贩卖私盐的行为,从重打击。

以上弘治、嘉靖、万历三朝对《问刑条例》的修订,是明朝中后期的重要立法,其重要价值在于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突破了朱元璋的严刑来维护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使刑事条例达到规范、划一,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和效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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