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车,便回去取车。可回来后,却发现马粪被丙给拿走了。于是告到府衙,是你应该怎么判。”
“第一,外国人在长安城内行马,没有收拾马粪,按照秦法必须罚款。第二,地上的马粪,属于需要开采的无主之物,谁付出了劳动,就该给谁。此案中,丙明显是乘他人不备,夺取他人财产,应属于偷窃,按照秦律,依法当棍刑二十,退还所有赃物。”
“嗯,不错,如果丙并不知道这是甲乙堆起来的,而且甲乙在干活的时候也没任何人在场。又该如何。”
(本章完)
状态提示: 第166章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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