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至于和离制度的话,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
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其实是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的。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而义绝制度的话,首先,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至于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
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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