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官对口供非常重视,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含有科学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结晶。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古代对案件的审结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据事实做出判决。古人的判词非常简练,且透出强烈的个人风格。很多著名的判词流传下来,为后人所津津乐道。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便曾以一首七律为轰动一时的潍县僧尼私通案作判,判其还俗完婚。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fēng_liú案,记取当年郑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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